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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委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《青海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》
发布日期:2021-08-26

 8月26日,省委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青海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》,标志着我省推行林长制工作进入全面落实阶段。

 我省自2019年在果洛州属6县试点推行草长制,建立州、县、乡、村“四级”草长制和州、县、乡、村、管护员的“五级”管理体系以来,通过一年多的运行,全州草原管理水平明显提升,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成效显著提高。为进一步探索在全省推行林草长制,我省在充分借鉴安徽等省开展林长制工作经验、广泛深入调研和总结果洛州推行草长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,结合全省实际,2020年省林草局分别研究起草了《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和《关于全面推行草长制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,并广泛征求意见,组织相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。

 按照中办、国办印发《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》和省委主要领导要求,省林草局将林长制、草长制意见优化整合为《青海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,并分别向国家林草局、各市州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,于今年5月28日经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。

《实施意见》分总体要求、组织体系、主要任务、保障措施四大部分,旨在通过在全省建立省、市州、县、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五级林长制体系,构建党政同责、属地负责、部门协同、源头治理、全域覆盖的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的长效机制。

 我省天然草原6.32亿亩,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0.47%,占全国草原总面积的10.72%,是全省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。全省林地面积1.64亿亩,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5.2%,发挥着水源涵养、水土保持、防风固沙、调节气候、防灾减灾、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。

 今年是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关键之年,省林草局将认真贯彻落实《实施意见》,以全面推行林长制为主要抓手,全面提升森林、草原和湿地等生态系统功能,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的主体责任,确保主要任务顺利完成,各项目标如期实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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