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日期:2020-08-02
【案情简介】2017年4月4日上午,某森林公安局接到某市林业局防火办移交案件称:某镇某村发生火烧山,经查,发生火烧山的山场名为坟脚山,当天有村民王某前往山场上坟放鞭炮、烧纸钱。
【办理结果】在案件处理过程中,有两种不同意见:第一种意见认为,王某在森林防火期间上坟烧纸,违反了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,应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五十条规定,给予林业行政处罚,鉴于当事人为孤寡老人,这次就是给儿子上坟,事故发生后其主动承认错误接受处罚,期间也对损失方做出了经济补偿,应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予最低的处罚标准;第二种意见,王某的行为违反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,应以“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”行为论处,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经审议,林业执法人员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五十条之规定,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。
【案件评析】林业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。
第一,王某的行为属违规造成森林火灾案。
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森林防火期内,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;因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,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,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,严防失火。《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了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;第二十条又规定,在森林防火重点期内,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、烧田埂草、烧草木灰、焚烧秸杆、吸烟、烤火、野炊、焚香烧纸、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;第四十七条规定,违反本条例规定,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、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因此,林业执法人员对王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。
第二,王某的行为不构成“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”。
这一规定应具备两个条件:一是采取了拒不执行的方式。这里所说的“拒不执行”是指在紧急状态下,明知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内容,而执意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。一般表现为经劝说、警告或者处罚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;二是拒不执行的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中的“紧急状态”是指危及国家和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、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险的、正在发生的或者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。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,才是该规定所要处罚的行为。
根据上述分析,王某的上坟烧纸行为,显然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,所以不构成“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、命令”的条件,故应以“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内野外用火”的行为予以林业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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